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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a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a,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a,安徽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a及其辩护人李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5日上午9时许,上海市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工作人员对闵行区x路x号姚a(另处)无证经营的小吃店进行依法取缔,因姚a无理抗拒,致使现场多名群众围观。此时,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闵行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民警黄a等人在现场维持秩序,许b(另处)等人无故对民警进行谩骂、威胁,民警遂对许b依法传唤。被告人许a为阻止民警传唤许b,对民警黄a进行殴打,将黄某倒在地,并将民警制服警徽扯去,后被民警制止并当场扭获。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a遭外力作用,右肘、右膝等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a的陈述,证人王a、刁a、邹a、郭a、缪a、杨a、许b的证言及证人刁a、郭a、缪a、杨a的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闵行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认罪悔罪,请求对许a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08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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