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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某甲与东洪乡赵庄村委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民一初字第1314号

原告祥某甲,又名祥某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上蔡县X乡X村委。

法定代理人祥某乙,男,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祥某甲诉被告上蔡县X乡X村委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某甲,被告法定代理人祥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某甲诉称,2006年被告赵庄村X村通公路时缺资金,被告负责人找到原告并经领导同意,由原告先垫支x元,村里将在土地承包时,抽出25亩地由原告承包,后村里调整土地没有为原告安排承包土地,致使原告垫支款无法收回,为此,要求被告赵庄村委归还垫支款x元及利息。

被告赵庄村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垫支款与被告无直接关系,该款未入到被告账上,被告赵庄村委未有答复让原告承包25亩土地,原告所诉被告赵庄村委主体资格错误,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赵庄村X村通公路,按当时规划,水泥路X村委和学校,赵庄村委祥某自然村(X组)群众要求延伸到村庄内,经当时党委副书记张冰,乡计生专干李发水牵头安排,让祥某自然村(X组)再集资1.5万元,由原告现行垫支,路修好后再向群众集资归还原告,原告分别于2006年8月30日,同年11月5日两次向东洪乡财税所交纳款x元,后赵庄村委祥某自然村(X组)一直未有集资该款,致使原告垫付款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诉,原告提供的东洪乡财税所暂收条两张,证人穆亮,凡胜利,张冰,徐付德的证人证言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垫付修路款x元系修被告赵庄村委规划外延伸至祥某自然村X路受益人系祥某自然村,应由祥某自然村归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赵庄村委归还垫支款,理由不足,证据不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祥某甲要求被告东洪乡X村委支付其垫支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连城

审判员张文强

人民陪审员武雪峰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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