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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碚法民初字第1781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青某某,男,生于1927年6月21日,汉族,重庆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重庆市北碚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46年7月9日,汉族,重庆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杨某宇,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君,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原告近年来年迈体衰,身患疾病,被告对原告却不闻不问,成天沉溺在牌桌上,原、被告双方感情逐渐受到影响。2008年10月23日,原告在家中再次无人照料,只有徒步翻山到女儿青某芳处,后被家人寻回,现一直居住在原告儿子青某学家中。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系再婚,但结婚已经接近二十年,多年来被告均对原告照顾有加,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2月25日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各自均有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在被告杨某某的住房单独居住,原告青某某系退休工人,被告杨某某婚初靠卖菜赚取收入,近年来因身体原因未再卖菜,双方靠原告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近年来原告青某某因年老体衰需要加强照顾,而被告杨某某时有外出打牌的嗜好,双方为此时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08年10月23日早上5时许,原告青某某离家徒步外出,后被其子女在北碚区三溪口处寻回,青某某现在其子青某学家中居住至今。原告青某某认为系被告对其照顾不周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09年4月起诉离婚来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证人证言、相关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卷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再婚,但结婚已超过十八年,感情基础深厚。在长达十八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基本能够做到互相照顾、关心和支持,虽然近年来因被告杨某某外出打牌对原告偶有疏于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现均以年过花甲、年老体衰,更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以便两位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相信在双方子女的关心和照顾下,原、被告双方本着共同生活的目的,做到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恢复的。综上所述,因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青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青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青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甘玲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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