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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再终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与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某某及河南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陈建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山阳区人民法院(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赵某霞

审判员付明亮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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