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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宜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翟新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等人与X镇X村关X建等人在X镇X村委换届选举之事,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晚上8时许,靳某某、金X涛(另案处理)、靳X红等人在古城乡X村香山饭店吃饭后,靳某某以下午关X宇骂了靳X红为由说去找关X宇(关X建儿子)说理。于是靳某某等人便开车来到洛南电厂北门外的南德饭店,与在此吃饭的关X建等人相遇后发生打架,靳某某、金X涛等人将关X宇头部打伤。经鉴定,关X宇的伤情属轻伤范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3、证人金X涛、关X森、金X军、范X相、李X国、靳X争、胡X敏、任X峰、关X建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靳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辩解该没有殴打关X宇,庭后向本院提交“悔过书”一份,承认打了关X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殴打关X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宜阳县X镇员X村委主任换届选举,当天下午被告人靳某某与关X建等人在丰李某政府讨论村委换届选举之事,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晚上8时许,靳某某与其叔父靳X红、同村村民金X涛等人以下午关X建之子关X宇骂靳X红为由去找关X宇理论。在洛南电厂北门外的南德饭店,与在此吃饭的关X宇等人相遇,靳某某、金X涛等人遂对关X宇实施殴打,致关X宇受伤。经鉴定:关X宇头部颅底骨折、左耳混合性耳聋,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条等有关之规定,属轻伤范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靳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关X宇经济损失x元,关X宇就附带民事部分撤回起诉,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靳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关X宇陈述:该和其父亲关X建、关X森、金X军等人在南德饭店吃饭,8时许,金X涛和靳X军进到饭店,抓住他两只胳膊往外拉,靳X军说就是来找你打你的。拉到饭店门口台阶下,靳X军和金X涛朝头部打,并把他推倒在水泥地上,当时有七八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其中金X涛坐在他身上,用拳头打脸,还用脚跺他大腿,靳X军把他摔倒在地上后,用脚踢他的头部。

2、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008年11月5日下午,我和靳X红、金X涛等人到镇政府说选举的事情,当时靳X红和关X建发生了争执。后来靳X红告诉我说关X建的儿子骂他,我说他凭啥骂你,咱去找他。后来在别人的劝说下没去找他。当天下午5点40分左右我和靳X红、金X涛、姚X宾等人到古城乡X村香山饭店吃饭后,靳X红说关X宇骂他,要找他论理。于是我们开车到洛龙科技园区南德饭店门口,看见X村委的人从饭店门口出来。金X涛、姚X宾等人就过去找他们,我和靳X红在车门口等着,当时车离饭店有二十米,关X宇一方有十来个人。金X涛、姚X宾等人与他们发生争吵,人多场面很乱。期间,该用拳头打了关X宇。

3、证人金X涛证言证实:当晚我和靳某某等人在白村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听说关X建等人在电厂旁边的南德饭店吃饭,不知是谁提出找关X宇说事,问问他为何骂人。然后我们几个由靳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到南德饭店。我们准备去找他们,这时关X宇刚好准备从里面往外出,我就上去拦住他问他为何骂人,关X宇当时有点不服气,拿着东西准备和我们打架,我见状就上去朝他头上打了几下,这时靳X红过来拉住我,我见关X宇那边的人过来了,就上了靳某某的车我们就走了。

4、证人关X森证言证实:在南德饭店门外,见靳某某、金X涛等人在围着关X宇打,将关X宇打倒在地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我和任X峰等人见状赶紧去拉,他们几个又朝我打,金X纪朝我头上打了一拳,随后他们就开车跑了。关X宇头上有伤,左耳出血了,主要是靳某某和金X涛打的。

5、证人金X军证言证实:正在吃饭时,另一桌的金X民过来说,过来一群子人,赶紧出来。我到饭店门口看见关X宇倒在地上,有四、五个人围住他拳打脚踢。这其中有一个是靳X军,还有一个外号叫某蛋,还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光头男子,还有一个穿白西服的男子。我就上去拉住大蛋,关X宇起来往饭店后跑,没跑几步又被靳某某和穿黑西服的光头男子和穿白西服的男子按倒。这时,X村治保主任关X森上去拉,靳某某说你还拉,我前两年就想打你,靳某某又拉住关X森打。他们一共来了二、三十人。

6、证人范X相证言证实:灿军和几个人拉着X宇出来按到地下开始打,副村长X国、X峰去拉、X森去拉也被他们打了。他们把X宇按到地上用脚跺、踢,X宇耳朵都打出血了。

7、证人李X国证言证实:靳某某、靳X孬、金X蛋等五六个人进饭店大骂关X建。接着见靳某某、靳X孬拉着揪着打着关X宇从饭店出来,外面他们的人又围上来五六个,共十来个人围着X宇拳打脚踢。最后那帮人坐三辆面包车走了。参与动手打人的有靳某某、靳X孬、金X蛋还有靳X红、姚X宾,还有四、五个不认识,都是光头,胳膊上好像还有纹身,年龄十、八九岁。

8、证人靳X争证言证实:我看见靳某某、靳X孬等五六个人进到饭店,靳某某说这不,在这里。他们把关X宇往饭店外拉。出饭店后关X宇被打倒在地,靳某某、靳X孬,金X涛等人对关X宇拳打脚踢。关X剑打电话报警,靳某某说撤,带着他的人乘三辆面包车跑了。

9、证人胡X敏证言证实:看见金X涛、靳某某等人在马路边殴打关X宇,当时靳X红在马路边花池旁站着,我过去问他有啥仇气要打架,靳X红说与你没事。

10、证人任X峰证言证实:见关X宇在地上躺着,俺村的靳某某、金X涛等人正围着拳打脚踢,都朝他身上乱打。我上前拦他们还想打我。关X宇说胸闷恶心,左耳有血。

11、证人关X建证言证实:在南德饭店吃饭,听到饭店门口有人叫骂,我就出去看,见俺村靳某某的面包车停在路边儿,靳某某在他车旁抓住我儿子关X宇的头发,一下子把我儿子摔倒在水泥地上,然后照头上跺了一脚。我赶紧过去扶我孩子到我的车上,这时,靳某某等人开车想跑,我便站在他们车前不让走,并报了警。

12、伤情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害人关X宇的伤情范围。

13、协议书及附带民事部分撤诉书证明被告人靳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关X宇经济损失x元,关X宇就附带民事部分撤回起诉,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靳某某从轻处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述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丽

人民陪审员李某民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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