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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内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30岁。

辩护人时某某,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9日22时2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临时某号为鄂x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集贸市X路段与被害人冯××由西向东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死亡,乘坐人马××、冯×、冯××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弃车逃逸。2009年5月1日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等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委派自己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接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到案发之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以上请求法庭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22时2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临时某号为鄂x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集贸市X路段与被害人冯××由西向东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死亡,乘坐人马××、冯×、冯××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弃车逃逸。2009年5月1日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供述

2007年7月19日,我驾驶一个二手车从武汉出发,路上就没停开到内乡县地界,当时某下着大雨,是夜里10点左右,我由东向西行驶到一个镇上时,与一辆相对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车相撞后,我的车滑了一段路后停下来,我下车去看那辆被撞的三轮车,在我车的东边几十米远的地方,有很多人围观,有一个长头发的女的抱一个小孩哭,我一看出大事了就起来跑了,我坐车回到乌鲁木齐。后来我委托我叔叔马某孝到内乡处理我的交通事故,协议达成后,赔付一部分钱后,我没有能力再赔了。后我在乌鲁木齐办事时某抓住了。我当时某车速有五十码左右。我看到三轮车时某经撞上了,我也不知道三轮车上有几个人。

2、被害人马××陈述

2007年7月19日22时某,当时某下着小雨,我丈夫冯豪杰开着车,拉着我和儿子冯正杨及村民冯慧丽和女儿李乐五人从马某路口回家,我坐在车右侧,怀里搂着我儿子冯正杨,冯慧丽和她女儿坐在车左侧,我俩正在说话,接着我们乘坐的三轮车被迎面的车撞了一下,我啥都不知道了,我醒来后发现我们的三轮车倒在公路上,对方的轿车跑在公路南侧。

3、被害人冯××证言

2007年7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啥都想不起来了。

4、证人张××的证言

昨天晚上十点多,我的门市部门还没关,突然听见外面“咚”的一声响,我想肯定发生撞车事故了,我出去见一辆白色小桥,车冒着烟,滑着往西边来,快到我门市部门口,我看见有个人从车上跳下来,我跑到车跟,一辆警车从后边也跑到跟,那个肇事车辆有个低胖子男的,有30岁左右,趴在驾驶室里扒东西,后来听人们说地上睡四、五个人,我们赶紧往东边跑,你们交警队过来后司机都跑开了。我见那个肇事司机个子很低,很胖,上穿白色T型衫,腿有点拐。

5、证人代××的证言与张××的证言一致。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马某作案的事实,内乡县人民检察院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案发后委派自己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接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于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并且被告人自案发和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又系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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