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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严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漳民初字第19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漳州市芗城诚意音像出租店负责人,经营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X路鑫元X幢X号,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敏辉,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月华

审判员傅志杰

代理审判员傅京

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胡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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