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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卢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书彬,河南开通(略)事务所(略)。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被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新密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卢某宇归被告抚养,暂由被告母亲代为照顾,如因被告各种原因无力抚养孩子,女方有权将孩子接走与其共同生活,被告仍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的母亲对孩子不能尽到很好的照顾职责,且其也无经济来源,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及各方面的培养。被告在离婚后长期在外打工,不能照顾好孩子。后原告于2008年6月将卢某宇接至北京,与其一起生活,并已安排卢某宇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小学上学至今,为有利于孩子受教育及健康成长考虑,请求变更卢某宇抚养权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其他离婚时约定的对孩子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不变。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第X组、原告尚某某与王志辉的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两份,证实原告现在生活状况稳定;第X组、王志辉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有固定的的北京户口;第X组、王志辉出具的监护证明一份,证实其自愿承担对卢某宇的抚养监护责任;第X组、卢某宇的学生卡一张,证实卢某宇已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小学上学接受教育。第X组、原被告的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证实原被告及卢某宇的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在离婚后照看孩子,后在原告将孩子骗走后,被告才出去打工,且现在情况下,被告母亲仍能抚养卢某宇,卢某宇现在年仅7岁,无法自主对抚养人作出选择,也不存在其他正当的需要变更的理由,且原告所讲能将卢某宇户口迁入北京不系事实。故原告所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第X组、被告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收入证明一份、王玉环收入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与王玉环有能力抚养卢某宇;第X组、卢某宇保险单复印件5份,证实其一直为卢某宇办理保险的情况;第X组、王玉环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于2008年6月将卢某宇骗走的经过;第X组、被告卢某献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告现在户口都未迁走,更不能将卢某宇户口迁入北京。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新密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卢某宇归被告抚养,暂由被告母亲代为照顾,如因被告各种原因无力抚养孩子,女方有权将孩子接走与其共同生活,被告仍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卢某宇暂由被告母亲王玉环照顾,且经济状况欠佳,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原告于2008年6月将卢某宇接至北京共同生活,卢某宇已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小学上学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变更卢某宇抚养权归其所有,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另查明,原告于2008年8月8日与王志辉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X号楼X层805。被告卢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南侧玲珑逸小区X幢X单元居住,于2008年6月以后外出打工。原告尚某某在北京智晟捷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王志辉在北京富利通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协议婚生子卢某宇由被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尽到抚养、教育职责,孩子由被告之母王玉环实际抚养,现王玉环年纪已大,生活状况较差,考虑其继续抚养卢某宇能力有限,2008年6月原告将卢某宇接至北京接受良好的教育,且王志辉已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对其抚养义务。现卢某宇尚某满8岁,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原告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卢某宇抚养权由被告卢某某变更为原告尚某某;

二、被告卢某某每月支付卢某宇生活费300元,至卢某宇年满十八周岁止,上述费用自2008年7月30日起,每年1月30日付清上年度生活费用,待卢某宇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员郭宝安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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