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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靖法执字第7—1号陈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靖法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绥宁县人,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8)靖法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第三段第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靖法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敦德

审判员蒋秀贵

审判员蒋茂武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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