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兆元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岳,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福臣,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英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某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教授,住(略)。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旺市百利商某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华联商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联商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太平庄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旺市百利商某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窑厂X号。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赫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茹某某与被告北京精英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某有限公司、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某有限公司及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茹某某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9元,减半收取3884.5元,由原告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樊晓东
二ΟΟ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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