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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项目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立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项目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协调部经理。

2009年8月10日晚8时左右,原告驾驶老年代步车到邻村办事,行至两村交界处。由于被告在路中施工,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导致车辆翻入被告所挖的沟道里,致使原告受伤住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共计x.12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的70%计x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被告应另付x元。

二、其他无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继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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