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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禹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荀某某,男,生于1983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荀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5、6月份,被告人荀某某假冒禹州市交警队工作人员,骗得禹州至方山的客车司机魏XX、魏X,禹州至浅井逍遥观客车司机李XX、赫XX、贾XX、徐XX、张XX、张会X等人的信任,骗取魏XX等八人人民币共计2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XX、葛XX、魏X、刘X展、李XX、徐永X、张会X、赵XX、张X帅、赫XX、冀XX、贾XX、徐XX的陈述,证人王XX、张X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警服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身着警服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荀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建国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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