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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X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农民,住汝南县X乡X村民委员会野猪岗第一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永安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海彬与被上诉人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及原审被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孙卫国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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