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751号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孙某,吉林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自2004年4月开始,被告先后从我经营的兴旺摩托车商行运走摩托车69台,约定由被告代销,并按实际销售价给我返款,被告每卖出一台得款200元,只结算了61台,尚有8台摩托车没有结算,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未结算的8台摩托车。

被告刘某辩称,2007年以前,我往原告处介绍买摩托车的,原告每卖出一台给我200元中介费,2007年以后,我和原告正式建立买卖关系,我从原告处进摩托车销售,售后分期付款,我们之间不是代销关系,而是买卖关系,进货款已结算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在农安县X镇经营亚娇电器行(原兴旺家电摩托车商行)。2004年开始,被告刘某为原告代销摩托车,每销售一台原告付给被告劳务费200元,被告总计提走各种品牌、型号的摩托车69台,其中结算了56台,返还了5台,余8台未结算未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能够证明。1、结算34台摩托车结算清单一枚,价格明细表一份;2、结算22台摩托车结算清单一枚(含购车人姓名及售价);3、提货收据11枚(被告提走摩托车出具的收据);4、被告售车后返款收据15枚。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提出摩托车69台,返还5台,结算56台,原、被告均无异议。未结算返还的8台摩托车是嘉陵一二五6台,银翔2台。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在原告孙某某处提走各种品牌、型号的摩托车69台,其中结算了56台,返还了5台,剩余8台未结算实施清楚,原告提供的根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剩余8台摩托车应返还原告,被告辩称与原告是买卖关系,不是代销关系,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提货收据及结算清单上看(提货单上没有价格,结算清单上包括每台车200元劳务费),本案属代销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某某八台摩托车(其中嘉陵一二五6台,银翔2台)。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承担25元由被告刘某,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房辉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田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