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湖南望城县宏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丁,男,湖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丙、谢某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谢某丙兴建房屋一栋,该房屋位于望城县X镇X组X号,望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建房用地许可证号为望国字第x。2007年12月,因“西沃房地产项目”需征拆原告地房屋,谢某丙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与丁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西沃房屋征拆及安置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征收补偿金额为x元。2007年12月11日,谢某丙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谢某丁办理房屋拆迁事项,该委托书有见证人谢某甲(系本案第三人)与见证人甘晓春见证。此后,谢某丁凭借委托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在西沃项目指挥部门领取征拆款x元。谢某丙经多次催要,担谢某丁拒不归还。
另查明,谢某丙在建房过程中于2007年4月10日向谢某甲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暂欠了谢某甲建房币陆万元整”。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确认,谢某丙因西沃房屋征拆,共获征拆补偿款x元;
2、征拆款中的x元归谢某丁所有;
3、征拆款中的x元归谢某丙所有;
4、征拆款中的x元归谢某甲所有,谢某丙于2007年4月10日向谢某甲出具的欠条作废;
5、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冻结的x元,其利息由谢某丙享有55%,谢某甲享有30%,谢某丁享有15%;
6、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根据上述调解协议的约定,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3700元,第三人参加诉讼受理费3700元,因合并审理各自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5200元,由谢某丙负担1177元,谢某甲负担1200元,谢某丁负担2823元;本案二审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谢某丙负担340元,谢某甲负担288元,谢某丁负担340元。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佳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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