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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生有二子二女,被告为长子,子女现均已成家。原告丈夫王某发已去世。2006年原告给两个儿子分家后约定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原告,每家居住一年,每年每人给付赡养费200元。2009年因被告与其兄弟之间矛盾而拒绝赡养原告。现原告无任何经济收入,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一年的赡养费200元,从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生有二子二女,被告王某某为其长子。原告丈夫王某发已去世。2006年原告和二个儿子协商轮流赡养原告,每家居住一年,每人给付赡养费每年200元。但被告后拒绝给付及在家居住。现因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须有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未到庭。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义务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赡养费200元,从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赡养遇150元并未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2009年赡养费2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从2010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郭某某赡养费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赵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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