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封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09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有一女儿叫马XX,现年一岁多了。由于婚前了解少,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2007年9月孩子出生后被告更是无端找茬生气,后来又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致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且现在女儿尚小,离婚会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另外原告所述其他亦非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子女如何抚养。3、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4、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应如何分担。5、双方各有何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用被告QQ空间彩色打印页两张。2、原被告手机通话录音一份。3、马XX户口本复印件一份。4、原告婚后财产清单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1中的QQ号自2007年之后没有用过,另外该彩色打印页内容也证明不了问题;证据2的通话录音中没有被告曾表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对证据4中财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无通话清单相佐证;证据4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3,被告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正月十六原被告经媒人蒋XX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4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11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叫马XX,2008年腊月原被告因吵架,原告开始在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生活中虽有吵架生气,但尚不足以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梦钦

审判员徐伟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马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