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又名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罗明,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x。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周某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项,依法改判小孩周某旋归周某抚养,李某某可随时探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周某于199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2003年8月8日,双方共同收养一女孩周某旋(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夫妻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造成家庭矛盾。
另查明:周某与李某某确认双方共同财产及价值为: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办事处广夏新村CX栋X号经济适用房一套(价值x元);广夏新村D片l栋X号门面一套(价值x元);彩电、冰箱、空调各一台(共计价值2000元)。双方自述无其他共同债权及债务;长沙市气焊机厂X栋l号门面系周某承租,用于经营音像店,承租期限至2007年11月29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周某均同意离婚;
二、共同收养的小孩周某旋归周某抚养,抚养小孩周某旋的费用也归周某承担,李某某不承担小孩周某旋的抚养费用,李某某可随时探视小孩周某旋;
三、共同财产中的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办事处广夏新村CX栋X号经济适用房一套、彩电、冰箱、空调各一台归李某某所有;广夏新村D片X栋X号门面一套归周某所有;
四、周某放弃由李某某补偿房屋差价款x元;
五、各人衣服归各人所有,小孩衣服归小孩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一审受理费200元、由周某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长庚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张玉霞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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