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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肖某某,原审第三人周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929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又名周某芳),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陈金辉,长沙市开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宏轩花苑商业街X栋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原审第三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肖某某,原审第三人周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8日21时25分许,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谭耀林驾驶的湘x号大型客车,在长沙市东二环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帆小区路段时,遇到由周某乙(无驾驶证)驾驶的搭乘周某甲的由北往南直行的无号牌摩托车,周某乙未戴安全头盔,两车临近时,由于周某乙驾车逆行,加之谭耀林驾驶的湘x号车的安全性能不合格,致使湘x号车前部左侧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某甲和周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2006年1月13日,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长公交开[2005-x]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湘x号大型客车驾驶员谭耀林负次要责任,周某甲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将周某甲及周某乙送往长沙市第七医院进行治疗,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先后支付x元现金给周某甲用于治疗,周某甲于2006年1月20日出院,共开支x.6l元医疗费用,事后周某甲未向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交付治疗票据的原件,也没有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结算治疗费用及赔偿数额。

另查明:2006年1月11日,肖某某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谭耀林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谭耀林先行垫付x元,谭耀林再将2005年12月份IC卡费3277元以及该事故前一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费的求偿权转让给肖某某,谭耀林不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该事故今后的费用由肖某某承担。

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和周某文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周某甲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周某文结算医疗费用,并将所有医疗票据原件交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周某文;周某甲退还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周某文支付的x元医疗费用中超出周某甲实际开支x部分的7500元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周某文,由周某甲及周某乙连带返还已由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和周某文支付应当由周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的x元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周某文,若周某甲不能提供所有医疗票据原件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周某文,则判令周某甲赔偿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和周某文由此产生的保险损失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一、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责任,将周某甲及周某乙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周某甲垫付医药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周某甲应当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结算治疗费用并将医疗费用票据的原件交付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另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理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周某甲应将超出其实际开支部分的由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返还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现周某甲拒不向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交付治疗票据的原件、退还多支付的治疗费用,以致造成本案的发生,周某甲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司机谭耀林负次要责任,周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由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司机谭耀林系职务行为,故仍由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即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连带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按事故认定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职工谭耀林连带负次要责任,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愿意承担30%(x.16×30%=x.55元)的次要责任,本案的次要责任以负担30%的比例是适当的,对超出此责任的(x.16×70%=x.6l元),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与周某乙应当是承担连带责任,行使追偿权只能向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周某乙行使,周某甲获得全部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并无过错,因此,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不能向周某甲行使追偿权;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是如果周某甲不向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交付医疗费用原件则由周某甲赔偿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保险损失,这是一未来可能发生的并不确定的事实,对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二、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笼统称,事故发生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将周某甲及周某乙送医院治疗,先后为周某甲垫付了x元,而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提交的(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x元是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支付的,肖某某虽然与谭耀林签订了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因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协议关于此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债务转让部分无效,故肖某某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肖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某甲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垫付的超出周某甲实际开支的医疗费用部分的7564.84元(x元-x.16元)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二、周某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本次事故医疗费用开支x.16元的票据原件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三、周某乙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由其为周某甲负担的已由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x.61元支付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四、驳回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甲负担。

周某甲不服,上诉称: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受伤住院治疗,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周某甲x元的医疗费用,周某甲住院治疗医疗费x.61元,超出的7564.84元不是不当得利。周某甲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至今尚未痊愈还需进行第二次手术,在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还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完全不考虑上述事实而认定为不当得利是错误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周某甲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远超过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现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赔偿义务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在周某甲尚未依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却要求周某甲将医疗票据等重要证据交付给他,如此霸道行径居然得到了原审判决的支持,令人匪夷所思。现行法律没有要求在权利人得到赔偿后向义务人出具发票的义务,原审判决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周某甲没有向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交付医疗票据的义务。原审判决将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是不恰当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经严重损害了周某甲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一、二项,驳回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答辩称: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人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票据理应由其所有,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主张返还,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本案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确权纠纷,原判在同一案件中认定并无不当。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本着诚实善良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反遭遇周某甲拒不返还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多垫付的现金,且致使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双重损失。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谭耀林驾驶的湘x号大型客车与周某乙(无驾驶证)驾驶的搭乘周某甲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某甲和周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湘x号大型客车驾驶员谭耀林负次要责任,周某甲不负事故责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交通事故发生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主动将周某甲及周某乙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周某甲垫付医药费x元,周某甲在医院用去医药费x.16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周某甲应当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结算医疗费用并将医疗费用票据的原件交付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且周某甲应将超出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返还给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

由于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司机谭耀林系职务行为,故应由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周某甲承担70%的责任,本院予以采纳。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周某乙行使追偿权。原判决在本案中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周某甲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经严重损害了周某甲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一、二项,驳回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肖某某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因周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在法院主张权利,其赔偿标准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周某甲可采取其他方式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长庚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张玉霞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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