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河南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九皋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民二初字第177号

原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路X村。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生、被告伊川县九皋山庄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被告对其建设项目河南省洛阳市九皋山庄开发工程进行招标,原告投标并中标。2007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先后向其交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28万元,并做好了履行合同的一切准备。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07年11月18日开工,2008年9月18日竣工。但被告一直没有通知原告进场开工。原告催告期间发现,被告可能将该工程重复发包给了其他施工单位,并且被告公司的有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被告已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该合同。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28万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2007年9月2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x元。

被告辩称:2007年9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时,应当由原告办理的建设施工手续,原告不办,恶意违约,导致无法施工,合同不能履行,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被告同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一份,以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认为该证据无原件印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有原告公章,能够证明原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2007年8月25日被告制作的招标文件、2007年9月6日原告制作的投标文件及2007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及约定内容。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收据四份,金额共计x元,以证明2007年8月25日被告收取原告报名费2000元,2007年9月10日被告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7500元,2007年9月27日被告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2008年7月9日被告为原告代办进驻许可证而收取原告8万元。被告质证认为对7500元和2000元,因原告已中标,不应退还,对5万元和8万元,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违约造成,该两项费用不应退还。本院对以上四份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被告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8月,被告对其建设项目河南省洛阳市九皋山庄开发工程进行了招标,原告投标并中标。2007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于2007年11月18日,以进场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2008年9月18日。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发出进场通知书。在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于2007年8月25日收取原告报名费2000元,于2007年9月10日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7500元,于2007年9月27日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于2008年7月9日收取原告8万元,共计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招、投标,于2007年9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清楚,根据该合同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收取原告报名费2000元,投标保证金7500元,合同保证金5万元及他项费用8万元,共计x元。被告制作的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及数额进行了约定,但双方未按该约定履行。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均未进行明确书面约定。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收取原告的各项费用x元亦应返还。原告要求返还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元。

本案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世艳

审判员王某森

审判员申晓君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