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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于某某、田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某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21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莆田某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1日刑期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被告人于某某,男,20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被告人田某,男,21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某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田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某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4月初的一天20时多,被告人徐某某、田某、于某某及“哈尔”经策划后,由被告人徐某某、田某分别骑着一辆无牌号的大绵羊摩托车和一辆助力车载被告人于某某和“哈尔”窜到仙游县X镇中心市X路口伺机抢劫,当行人许某某和张某某路过时,被告人徐某某、田某、于某某及“哈尔”即上前把两人拦下,并殴打许某某后,抢走许某某人民币12元和1部长虹L188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抢走张某某人民币100元和一部金鹏A268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田某分得长虹手机1部及人民币12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金鹏手机1部,“哈尔”分得人民币100元。案发后长虹手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许某某。

2、2010年4月25日19时多,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和同案人“哈尔”三人经策划后,由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分别骑着摩托车和助力车载“哈尔”窜到莆田某荔城区黄某工业园区捷发鞋厂向左400米新黄某路X路段,见冉某和郝某两人在路旁聊天,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和同案人“哈尔”即上前殴打冉某和郝某两人,致被害人冉某受伤,抢走冉某1部诺基亚5230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抢走郝某人民币20元和1部诺基亚x手机(价值人民币455元)。被告人徐某某分得诺基亚5230手机1部,“哈尔”分得1部诺基亚x手机及人民币20元。案发后手机已全部追回归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冉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冉某、郝某某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辩认笔录、扣押的作案工具清单、荔价认(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侦查报告、莆田某城厢区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劫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人民币1972元,并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田某劫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462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莆田某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田某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继续向被告人于某某追缴金鹏A268手机一部,归还被害人张某某;继续向被告人田某追缴赃款人民币一十二元,归还被害人许某某;

五、扣押在莆田某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黄某中队的作案工具日本好奔牌助力车一部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荔晖

审判员陈玉环

人民陪审员郭红仔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翁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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