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路。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王霞林,望城县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法定代某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某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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