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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夏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和崔明明、张某甲等人在会亭淮海铸造厂附近的商永公路上寻衅,围住殴打常某乙,并将前来劝架的刘某某、常某、张某丁殴打致伤。经鉴定常某乙、常某、张某丁、刘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为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崔明明(已判刑)、张小京、张立新、张小锁在会亭淮海铸造厂西边饭店喝过酒后,崔明明骑电动三轮车载着杨某某回家,沿着商永公路,向西行驶约200米,又向东,差点与由东向西常某乙驾驶的货卡车相撞。常某乙下车说:“你咋这样开车”杨某某、崔明明与常某乙争吵。张小京、张立新、张小锁从饭店里出来,五人围住常某乙殴打。常某戊路经此处拉架,也被五人中的一人打了一拳。五人将常某乙拳打脚踢后,骑着电动车、摩托车往西跑,常某乙开着货卡追,与崔明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崔明明驾车载着杨某某没停继续跑,撞在一棵杨某上,杨某某摔在路边沟里。杨某某从沟里起来,与崔明明一起殴打常某乙。随后张小京、张立新、张小锁骑摩托车返回来,五人又围着常某乙殴打。刘某某路过这拉架,被杨某某打一拳。常某乙的父母常某、张某丁,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典、张小京的父亲张某甲,接到电话后来到打架现场。杨某典、张某甲围住常某打,将常某按倒在地。张某丁过来拉,被杨某典朝腹部跺了一脚。后被围观的群众拉开。经法医鉴定,常某乙、常某、张某丁、刘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4月10日下午,我和崔明明、张小京、张立新、张小锁在会亭淮海铸造厂西边“兄弟饭店”喝酒,我喝醉了,崔明明也喝晕了。吃过饭后,我骑着电动三轮车驮着崔明明走,因按错按钮了,电动车朝东倒着走。这时从东边过来一辆面包货卡车,差点撞上我,货卡车上的人就下来,我们发生了争吵。张小京、张立新、张小锁从饭店出来,张立新到跟前就动手打那个年轻人,张小京也打了。在他们围着打的时候,崔明明骑着电动三轮车驮着我朝西走,走了一百多米时,那辆货卡车撞住我们的电动三轮车,三轮车撞在路北杨某上,我被撞到沟里,什么都不知道了。

2、证人崔明明的供述证明,4月10日中午,我和杨某某、张小京等五人在“兄弟饭店”喝酒、吃饭,我喝醉了,杨某某醉得不能走。3点多钟,我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杨某某回家。到了油路上,由于喝多了酒,不知咋回事电动三轮车朝后边倒了。这时从东边过来一辆货卡车,我就赶紧刹车,两辆车也没撞在一块。货卡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被害人常某乙的陈述证明,4月10日下午3点多钟,我和女朋友张玉娇开着货卡车送货。行至会亭铸造厂西边约二百米,我开着车看见油路上有个男青年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坐着一个男青年。电动车一会朝前走,一会朝后开,看样司机喝醉酒了。我没敢超电动车,这时迎面过来一辆大客车,我就问:“你咋这样开车”开三轮车的男青年不让我走。这时从路北饭店里跑过来四个男的,一个30多岁的说“都给我打!”然后一拳打在我嘴上,又一拳打在我左面部。紧接着这四个人和电动车上的两个人都围着我打,他们用拳头朝我的头部乱打,还用脚朝我的腰部、腿部、背部乱跺。打过我后,这四个人去饭店门口骑他们的摩托车,骑电动车的也开着车朝西走,我就坐到车上给家里人打电话。我无故被打一顿,就气得往西撵,撵了10多米,那辆电动三轮车猛一刹车,我的车撞在三轮车后部。紧接着三轮车往西跑,因开得比较快,撞在路北杨某上,车上坐着的那个人摔到沟里,额头上都是血。这个人从沟里上来后和三轮车司机围着我乱打,随后刚开始跑的两辆摩托车上的四个人又返回来,这六个人又围着我乱打。停了一会,我父母过来了,这时又有三个人围着我父亲打,我父亲被打倒。摔伤的那个人的父亲,用脚朝我母亲腹部跺了一下。我们就报警了。

4、被害人常某丙陈述证明,4月10日下午约3点30分,我接到我儿常某乙女朋友张玉娇的电话后,就和我妻子张某丁开车往铸造厂西边赶。到达现场时,我看见七、八个年轻人正把海涛按倒在地上打着,我还没走到打人的地方,过来两个中年男人和一个年轻人围住我就打,三人把我按倒在地,用拳头朝我身上乱打,往我后腰上跺几脚。我妻子过来拉,一个中年男人朝她肚子上跺一脚,又往她脖子上乱抓。我从地上站起来,他们三个人把我推到路北沟里,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

5、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被打的经过与常某陈述基本一致。并证明后来人越来越多,把我们拉开了。

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我骑着摩托车行至铸造厂西边,看见三、四个年轻人正在殴打一个开货卡车的人(后来听说叫常某乙),这几个人围着常某乙打,他们用拳头朝常某乙头部、腰部乱打。打罢后,四个人骑着摩托车、电动车朝西边跑,常某乙开着货卡车在后边撵,撵上时那辆电动三轮车刹车,被货卡车从后面撞上了。接着电动三轮车朝西跑,由于比较慌,撞在路北的杨某上,在三轮车后边坐的人摔到沟里。随后那辆跑的摩托车又叫来二、三辆摩托车,总共有五、六个人,摔在沟里的人也到油路上,他们六、七个人一直围着常某乙乱打。我看这些人太猖狂了,就去拉架,摔伤的那个人用拳头打我左肩一下。这时摔伤的人的亲属来了,他们看着打常某乙。后来常某乙的父亲和母亲开着车过来,有三、四个老头将常某乙的父亲摁倒在地,拳打脚踢。摔伤的人的父亲就打常某乙的母亲,朝她腰部跺了两脚。随后有人报了警。

7、证人张玉娇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常某乙陈述一致。

8、证人常某戊的证言证明,在会亭铸造厂西边公路上有三、四个男青年围着殴打我们村支部书记张某丁的儿子,我到跟前拉,有一个青年朝我腰部打了一拳,我没敢再拉。那几个男青年打了几分钟,就骑摩托车、电动车往西跑,张某丁的儿子就开着货卡追,与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上。三轮车没停继续往西开,撞在路北的树上。我怕出大事,就给常某锋打电话,我就骑摩托车回家了。

9、法医鉴定证明,2009年4月13日商丘惠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乙、常某、张某丁、刘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10、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崔明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示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崔明明等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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