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诉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四街政府家属院旧城改造指挥部、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四街政府家属院旧城改造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经理。

被告李某乙,男,47岁,汉族。

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年7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方将其开发的商丘市中心广场南凯四街政府家属院南侧X号楼一层东起12-X号四间门面房出售给原告方,价款为100万元,一次性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时又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按日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而被告方却严重违约,至今也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也无法为原告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方只退还40万元的购房款,下余60万元至今未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方退还原告方交付的下余60万元的购房款,并按约定的日1‰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未某出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2008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向被告方购房的事实。第二组:被告方2008年3月12日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00万元,被告已退还40万元,下余60万元未某还的事实。第三组:2006年1月8日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李某乙出据的委托书一份,据此证明:商丘市政府家属院(中兴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由李某乙全面负责,工程的所有债务,经济纠纷均由李某乙承担。第四组:2006年1月8日商丘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中兴小区房屋资产证明一份,据此证明商丘市政府家属院(中兴小区)改造项目工程所有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权均归李某乙一人负责,与其它公司及个人无关,所有房屋资产均归李某乙所有。

被告未某某,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辩意见。

经审查合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四街政府家属院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为二号楼一层东数12-X号四间门面房,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面积按照办房产证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由出卖人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3200元,总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交付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1‰每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一次性向被告方交付购房款100万元,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然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至今也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也无法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仅退还原告购房款40万元,下余60万元至今未某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下余的购房款6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李某乙系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凯四街政府家属院旧城改造的中兴小区系李某乙以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个人投资承建开发的项目工程,该改造项目工程所有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权均有李某乙享有与其它公司及个人无关,所有房屋资产均归李某乙所有。该项目工程的所有债务及经济纠纷均由李某乙承担。

本院认为,2008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某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退还下余的60万元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中兴小区系被告李某乙个人承建的项目工程,且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房屋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故该项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应由李某乙承担。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发的项目,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属出借资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其它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日1‰支付)。被告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均由李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瑛

审判员许德金

审判员张幸福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