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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与被告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住武陟县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厂业务员。

被告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与被告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被告拖欠货款x.17元不付,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x.1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同意被告2009年7月15日前偿还货款x.17元。

二、诉讼费174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李宏涛

二ΟΟ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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