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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江海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106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韩士成,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敏,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苏州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某与江海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毕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专利实施并补偿原告(略)元(包括诉讼支出费用),处理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审判员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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