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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克礼,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同年11月19日在三阳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使本来就不牢固的感情裂痕愈来愈大。为使夫妻感情有所好转,夫妻有所牵挂,心想有了孩子万事皆可解决,但没想到的是,被告存在生理疾病,为给被告治病,原告东挪西借,共花费十几万元先后在焦作二院、解放军91医院、郑州华山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均未治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长住娘家不归,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江某甲自愿离婚。

二、被告的婚前财产:皮沙发一套(3件)、25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棉被4条、床单3条、太空被2条仍归被告所有,于2009年7月14日前履行完毕。

三、原告给付被告x元,2009年7月31日前付6000元,下余6000元于2010年3月底前付清。

四、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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