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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龙,武陟县司法局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0年3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和案外人李某四合伙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00年5月原告因故要求退出,被告乔某某和案外人李某四同意原告退出,并写下借条约定:2000年12月前归还本金x元,利息为一分(一年1500元)。2000年6月案外人李某四也退出并与被告协议约定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都以家里经济紧张,无钱还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原告的本金x元及约定利息1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01年至2008年拖延借款约定利息1500×8=x元;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的交通费200元,以上费用共计x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同意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4000元,视为本案结清,若到期不履行,原告可按x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余互不争执。

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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