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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赵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

被告常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常某某、杨慧在招商引资期间,为准备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2006年原被告双方协商,2006年每月暂还100元,以下一年内还清,但被告至今都没有还清借款,还多次推来推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09年5月25日领调解书时先给原告借款2000元。

二、剩余借款x元分季度偿还,一个季度偿还1000元。

三、其余互不争执。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索小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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