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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1998年9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当年腊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生两个男孩,长子取名王某霜(10周岁),次子王某召(8周岁)。婚前因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嘴,被告好吃懒做,不尽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我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可是被告仍不改,现无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两个男孩,由我和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王某霜(X年X月X日出生),婚生次子王某召(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王某乙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其余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索小生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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