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某: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某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杜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某起诉称,原某杜某某系豫x,豫x挂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于原某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以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处投保,保险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
原某投保车辆于2007年2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原某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原某给付受害人共计x元。随后原某向被告提交了全部赔偿手续,但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赔偿原某x.17元。原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付原某理赔款x.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十日内给付原某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理赔款x元;
二、其它双方互不争执。
三、诉讼费423元,由二原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某
陪审员苗永胜
陪审员史金平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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