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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

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9年7月5日前被告将房屋(武陟县帝豪花园第三排主路西东户第一家)退给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包括车库钥匙),同时原告给付被告房款13万元、装修折价款6万元。被告方交付房屋时,应将勘验物品清单上的物品留下,并不得损坏;

二、双方如不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各自向对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三、诉讼费3460元,原告方负担1730元(其余预交诉讼费部分本院于2009年7月5日后退回原告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敏

陪审员苗永胜

陪审员史金平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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