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清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54岁。

被告李某某(李某有),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曹某乙、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彦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到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诉称:2004年5月1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手中借走现金x元,当时约定月息按一分计算,原告何时用款被告就何时还原告本息。现原告家急需用钱,到被告家中去要,被告家中大门紧闭不知去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答辩。

被告程某某辩称:这笔借款与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她与李某某于2004年4月24日已在清丰县X村司法所打好离婚协议,李某某借款时他们二人已离婚,已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该借款已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李某某于2003年就与另一位女的在濮城开了个五金门市,他借的款根本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再说以前借别人的款都是被告二人共同打借条。所以借笔款她没有偿还的义务。

经查:2004年5月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曹某甲借款x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写有借条。2008年原告家因急需用钱,就找被告李某某追要,发现被告李某某不知去向,原告于2009年4月1日起诉到法院。庭审时被告程某某举证,她与李某某已于2004年4月24日在清丰县X乡司法所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因被告李某某没有到庭本案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曹某甲现金x元并约定利息1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依法应予以偿还。被告李某某借款时已于被告程某某解除了婚姻关系,该借款已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程某某没有义务偿还该借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曹某甲现金x元并承担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9年8月1日的约定利息875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曹某甲对被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

审判员杨杰英

审判员曹某景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永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