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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司法局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0月30日生育女儿陈某贤。2008年4月份,原告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赔偿受害人x元,被告对此赔偿不能理解,原、被告的共同存款7000元被告也不拿出赔偿,并指责原告,同年六月份,被告将女儿丢在家中,自己回到娘家,原告和家人多次去叫,被告均不与原告见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贤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存款7000元依法分割,共同债务x元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贤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自理。

三、被告杨某某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四、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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