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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4年6月1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男孩张雨衡。今年5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原告多次去叫,被告均不愿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雨衡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张雨衡由被告抚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四、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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