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4年6月1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男孩张雨衡。今年5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原告多次去叫,被告均不愿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雨衡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张雨衡由被告抚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四、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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