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农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XX,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8年3月0日,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丁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铭,浏阳市镇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X打火机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以下简称兴华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倬X打火机公司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查,2008年,兴华包装厂承揽了倬X打火机公司的产品包装盒加工业务。兴华包装厂根据倬X打火机公司的采购单加工完每批包装盒后,以“浏阳市兴华包装厂送货单”为凭据向倬X打火机公司交付包装盒,倬X打火机公司则以“入库单”为凭据接受兴华包装厂的包装盒。2008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核算时,倬X打火机公司的管理人员寻为经核对双方的送货单、入库单,认可尚欠兴华包装厂报酬x.55元,并在对账单上载明“截止到08年12月30日止,我司应付兴华货款x.55元,寻为,12/30”,且盖有倬X打火机公司的印章。由于倬X打火机公司认为兴华包装厂所生产的包装盒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向兴华包装厂支付报酬,兴华包装厂遂于2008年12月30日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x元。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2080元,财产保全费930元,合计3010元,由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承担。二审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征
代理审判员贺铁斌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新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