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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2220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农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XX,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8年3月0日,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丁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铭,浏阳市镇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X打火机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以下简称兴华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倬X打火机公司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查,2008年,兴华包装厂承揽了倬X打火机公司的产品包装盒加工业务。兴华包装厂根据倬X打火机公司的采购单加工完每批包装盒后,以“浏阳市兴华包装厂送货单”为凭据向倬X打火机公司交付包装盒,倬X打火机公司则以“入库单”为凭据接受兴华包装厂的包装盒。2008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核算时,倬X打火机公司的管理人员寻为经核对双方的送货单、入库单,认可尚欠兴华包装厂报酬x.55元,并在对账单上载明“截止到08年12月30日止,我司应付兴华货款x.55元,寻为,12/30”,且盖有倬X打火机公司的印章。由于倬X打火机公司认为兴华包装厂所生产的包装盒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向兴华包装厂支付报酬,兴华包装厂遂于2008年12月30日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x元。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2080元,财产保全费930元,合计3010元,由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承担。二审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湖南倬X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征

代理审判员贺铁斌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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