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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嵩县群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嵩民一保字第96 号

申请人嵩县群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公司职工。

申请人陶某某,女,现年26岁,汉族,住(略),农民。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住(略)。

申请人称,2009年6月19日下午17时许,在嵩县X路X街乡X路段,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豫x号重型货车与谭建立驾驶的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嵩县群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相撞,造成豫x号车严重损坏,车上乘员陶某某等7人受伤。其中陶某某伤势最为严重,还在医院治疗。被申请人李某某至今没有予以赔偿。申请人为使自己权利得到实现,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停放在嵩县X村停车场的豫x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停放在嵩县X村停车场院内的豫x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松峰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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