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8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书面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振杞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份,在平顶山市X镇乡潘庄,经被告人魏某某帮忙介绍,魏某卫(已判刑)以1700元的价格从董江涛的手中购得白色福星踏板摩托一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被涂抹),经鉴定,该车价值48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魏某卫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08)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相互印证,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帮助介绍别人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全部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周振杞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慧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