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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河合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民二初字第120号

原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河合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被告孔某某,男,成年。

原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河合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合居委会)与被告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合居委会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被告。2009年6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合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合居委会诉称:被告孔某某在2007年租赁其居委会商业门面房,剩余租金x元未付,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孔某某未答辩。

原告河合居委会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07年9月30日,孔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河合花园小区房租壹万陆仟伍佰叁拾伍元整(x)欠款人:孔某某2007.9.30”;

2、2007年9月30日,孔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07.12.30以前还款陆仟元(6000)下余叁月份(2008年3月底)以前全部还清特此保证孔某某2007.9.30”。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孔某某拖欠房屋租金x元。

被告孔某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中原告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4—2007年,被告孔某某租赁原告河合居委会门面房5间,租赁期限3年,到期后被告支付一部分租金,尚欠x元租金未付。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约定了余款的具体支付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定如期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

本院认为: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还款计划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元的事实。现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河合居民委员会租金x元。

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孔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素娟

代理审判员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李清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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