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与揭阳市X区榕华街道办事处西头村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揭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揭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56年1月20出生,汉族,揭阳市X区X街X巷二座五号之八。

委托代理人黄锐,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揭阳市X区沟仔陈某内6/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头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揭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头村。

负责人郑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伟强,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揭阳市X区西马新风新厝林X号。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揭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头经济联合社、原审被告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一个月,即至2006年5月4日为止。缓交期限届满,陈某没有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年5月9日二审法庭调查时,告知陈某应在本月17日前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记入笔录。陈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办理继续缓交的手续,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陈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揭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生

审判员林某雄

代理审判员卢树君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嘉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