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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远东服装有限公司因与李利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0088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被罚款人湖南远东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湖南远东服装有限公司因与李利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芙蓉区法院)(2009)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人提出芙蓉区法院(2009)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本案的执行标的仅为x元,且远东服装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情节较轻,原审法院对远东服装罚款x元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变更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为:对被罚款人湖南远东服装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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