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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淇县西岗乡皇王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淇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委主任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淇县X乡X村人,农民,住(略)。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

原、被告于2005年7月2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土地0.35亩,承包费2000元,承包期30年。后双方因承包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原告于2009年7月1日诉讼到院,要求被告按土地承包合同履行,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继续履行2005年7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其它无纠。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福礼

二00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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