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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犯出售假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760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3年5月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6年9月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出售假币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明知贾海兵(已判决)贩卖假币,仍为其提供5300元的假币,贾海兵在郑东新区新客运汽车站附近贩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贾海兵供述、证人张武陈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收执、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出售伪造的货币,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假币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可见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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