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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马村区饮食服务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马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焦作市X村区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X村区饮食服务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X村区饮食服务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X村区饮食服务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X村区饮食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X村区饮食服务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王某明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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