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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林刑初字第07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麻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XX,男,1958年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2009年2月1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麻检林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XX犯失火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滕XX到大门坡井水湾责任田犁田时,将田旁边被牛羊践踏下来的茅草归堆在一起焚烧,引燃了火堆旁边荒地的杂草,且火顺风势迅速蔓延到周围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5.8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572.5m3,烧毁胸径5cm以下幼树2125株,烧毁油茶树9075株;造成经济损失x元。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滕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滕XX的供述;证人时XX、唐XX、滕XX、滕XX、滕XX等人的证言;火烧迹地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失火林地权属证明;被告人滕XX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滕XX违背《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5.8公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滕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情节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滕XX到该村大门坡井水湾责任田耕田,下午2时许,被告人滕XX将责任田旁边的杂草堆放在田老坎边,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焚烧。待火堆的火焰熄灭后,被告人滕XX返回到已耕好的另几丘田里堵塞田的出水口时,回头发现火堆旁边荒地又燃烧起来,遂进行扑救。因当天气温高,且刮风,火势无法控制并顺风势蔓延到周围山林,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县林业局、乡政府干部和村民扑救,山火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地总面积17.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8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572.5m3,烧毁胸径5cm以下幼树2125株,烧毁油茶树9075株;造成经济损失x元。

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滕XX主动到本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滕XX供述。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滕XX到大门坡井水湾责任田耕田时,把田边杂草放在田老坎边焚烧,引燃了旁边荒地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到周围山林,引发森林火灾及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滕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证人时XX、唐XX、滕XX、滕XX、滕XX、向XX、滕XX、滕XX的证言。均证明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滕XX烧田边杂草时引发山林火灾。且时XX、唐XX还证明其与县林业局、乡政府人员还有部分村民到参与扑火;

3、火烧迹地鉴定报告。证明火灾过火地总面积17.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8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572.5m3,烧毁胸径5cm以下幼树2125株,烧毁油茶树9075株;造成经济损失x元;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和概貌情况;

5、被告人滕XX的户籍证明及失火林地权属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滕XX的身份情况及失火林地为XX乡XX村XX组村民的责任山。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并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XX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未注意安全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5.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5万余元,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XX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提请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XX犯罪情节严重,依法本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滕XX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刚

审判员张平权

审判员舒开军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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