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滥伐林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林刑初字第01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麻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男,1964年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镇XX社区XX小区XX西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6月3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麻检林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薛XX在本县XX乡XX村X组联系购买了二处林山,之后与另一生意老板林XX一起合办了一份46m3马尾松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其中薛XX占有指标26m3,采伐地点为跑马坪。被告人薛XX对其购买林木进行采伐时,因林山纠纷问题,采伐未成。经乡林业站申请,县X乡政府领导同意变更采伐地点及树种。被告人薛XX又以一定价款购买了村民丁XX、丁XX、丁XX等人的林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林木进行砍伐并装运出售。经鉴定,被告人薛XX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蓄积量180.9m3。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薛XX的供述;证人黄XX、陈XX、丁XX、丁XX、黄XX、滕XX等人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采伐林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被告人薛XX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薛XX以牟利为目的,违背林业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采伐地点和树种,滥伐林木蓄积180.9m3,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情节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薛XX因经营木材生意,购买了本县XX乡XX村X村民丁XX、丁XX林山的林木。被告人薛XX在XX乡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因另一木材生意经营者林XX(另案处理)也在该组购买有林木,两人遂以村民丁XX、丁XX的名义到本县林业局合办了一份46m3,计林木蓄积67m3马尾松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其中,被告人薛XX占有26m3采伐指标,采伐地点为跑马坪。其后,被告人薛XX雇请人员对所购林木进行采伐时,因林山发生纠纷,采伐未成。经本县X乡林业工作站申请,XX乡人民政府和本县林业局领导同意变更采伐地点。被告人薛XX遂又以一定价款购买了该组村民丁XX、丁XX的水里冲、丁XX的道人坳,丁XX、丁XX的长湾等林山的林木。被告人薛XX对其购买的该几处林山的林木在未经重新作业设计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欧XX、滕XX等人对所购林木进行大肆采伐并装运出售。案发后,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量180.9m3。合出材量113.4m3。2008年6月3日被告人薛XX退交赃款x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薛XX供述,2007年薛XX在XX乡XX村X组购买了村民丁XX、丁XX林山的林木,后与林XX一起办理一份46m3林木采伐许可证,薛XX占26m3采伐指标。因林山纠纷,该处林木未能采伐后,经乡林业站申请,乡政府和林业局领导同意变更采伐地点,薛XX遂又购买了该组村民丁XX、丁XX、丁XX等人林山的林木,并在未经重新作业设计和办理采伐许可证时就请人对所购林木予以砍伐;

2、证人丁XX、丁XX、丁XX、丁XX、丁XX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薛XX于2007年到购买其林山上的林木;

3、证人黄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薛XX与林XX于2007年4月一起提交一份申请采伐林木报告,并于同年8月办理46m3马尾松采伐指标。后因林山发生纠纷,该处林山的林木无法采伐,薛XX又提交一份申请变更采伐地点的报告,乡政府和林业局领导同意变更地点,其后薛XX就进行了林木采伐;

4、证人滕XX、滕XX、滕XX、罗XX、滕XX、黄XX、张XX的证言。滕XX、滕XX、滕XX证明2007年到给薛XX砍伐林木。罗XX、滕XX证明2007年到给薛XX驮运林木。黄XX、张XX证明2007年购买过薛XX采伐的林木;

5、证人林XX的证言。证明2007年林XX、薛XX分别在XX乡XX村X组购买有林木,两人一起办理了一份46m3林木采伐指标,薛XX占26m3采伐指标;

6、XX乡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薛XX采伐的林山属于该村X村民的责任山;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和概貌情况;

8、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07年8月3日薛XX到县林业局代领了一份以丁XX、丁XX名义办理的46m3马尾松商品材采伐许可证;

9、本县XX乡林业工作站提交的报告一份。证明经XX乡林业站申请,该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同意薛XX变更采伐地点;

10、林业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薛XX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80.9m3,出材量为113.4m3;

11、薛XX的户籍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了被告人薛XX的身份情况及扣押了被告人薛XX赃款x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薛XX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在变更采伐地点以后未重新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无证采伐林木蓄积180.9m3,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薛XX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XX系初犯,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薛XX因犯罪被扣押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赃款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刚

审判员张平权

审判员舒开军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雨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