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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767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抓获,于2009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谭利英(已判刑)在郑州收取吴ⅹⅹ的照片和资料,并约定为吴ⅹⅹ办理伪造的“郑州航院”毕业证。2008年4月25日12时许,谭利英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航院门口将一份伪造的“郑州航院”的毕业证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吴ⅹⅹ,双方正在交易时谭利英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某供述、同案犯谭利英的供述、证人吴ⅹⅹ、王ⅹⅹ的证言、举报材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毕业证书复印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证明、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没有制作事业单位印章的权限,擅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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