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另用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另名陈某阳,陈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杰华,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脑科医院。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X路三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湖南湘声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雨花区人民法院(2007)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湖南省脑科医院在《湖南日报》先后刊登湘医广证字2001(01)字第X号手术治疗脑瘫的医疗广告称:湖南省脑科医院脑瘫治疗中心在多年研究脑瘫治疗的基础上,引进国外先进的SPR手术方法治疗脑瘫疗效满意;这一新技术的开展使脑瘫治疗在传统康复治疗上有了新的突破。从业医师:教授张兰亭,副教授李某求。
2001年9月11日至10月13日,陈某甲入住湖南省脑科医院治疗脑性瘫痪,接受实施“双侧颈动脉鞘交感神经网剥除术”,“腰骶部SPR手术”。2001年9月18日,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在“双侧颈动脉鞘交感神经网剥除手术”《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该《手术同意书》中有关手术的各种问题说明第3条为:脑瘫症状改善不理想。2001年9月30日,陈某甲母亲黄哲琴在“腰骶部SPR手术”《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该《手术同意书》中有关手术的各种问题说明第4条为:双下肢功能改善不理想。2001年10月13日,陈某甲术后出院。陈某甲共花费住院医疗费x.59元。湖南省脑科医院提交的填写于2001年10月14日的《出院记录》中载明,入院诊断:脑性瘫痪;出院时情况:言语较前改善、肢体运动协调好转、肌力可,巴彬氏征(—),克氏征(—)。
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脑科医院于2008年12月3日前支付陈某甲1667元;
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共计844.5元,由陈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某新审判员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熊晓震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罗芳海
审判员刘凯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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