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耿粟邑,上海齐坦(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

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睢洁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耿粟邑(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徐某辩称,对于被告出具的借条无异议,款项也收到,但此款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做装潢生意的保证金,且被告目前也无能力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为证,借款事实依法成立。现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此款项系保证金的陈述,因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被告延迟还款,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27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5月27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沈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