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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敏,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1957年7月生。系杨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何现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同村村民,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次年3月11日生育女儿杨某闪。双方共同财产有存款x元、男式摩托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闪由杨某甲抚养。

二、男式摩托车归杨某甲所有;存款x元,双方平均分割,分归杨某风的9300元,作为杨某闪的抚养费留归杨某甲。

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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